河北鑫恒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毕业生就业工作考评及奖励办法
医大学发〔2015〕1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是教育领域重要的民生工程。为深入贯彻党和国家关于“强化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建设,提升大学生就业创业比例”的要求,形成毕业生就业工作量化考评的长效激励机制,促进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科学发展和全面提升,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教育部关于做好2015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教学〔2014〕15号)和辽宁省委、省政府、教育厅关于促进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考评及奖励对象为全校各层次全日制学生培养单位、校院两级毕业生就业工作专职人员和就业指导教研室教师以及为毕业生就业提供有效帮助且贡献突出的全校教职员工和离退休人员。
第三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考评及奖励原则为遵循客观、公平公正且工作实绩与发展进步并重。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考评及奖励由河北鑫恒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河北鑫恒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立在学生处,具体负责该项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三章 考评条件及奖励办法
第五条 “就业工作先进集体”考评条件
(一)承担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全校各层次全日制学生培养单位。
(二)高度重视毕业生就业工作,切实落实“一把手”工程,配套规章制度健全,充分保障毕业生就业工作人力、物力和财力,各项举措落实到位,形成毕业生就业工作全员参与氛围;
(三)高质量完成毕业生就业日常管理工作,服务意识强,切实为学生提供全方位优质服务。
(四)积极配合和支持学校开展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和就业创业教育教学活动;注重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数据积累、实践调查与科学研究。
(五)大力维护和开拓校园就业市场,丰富就业资源;积极组织、配合各类校园招聘会的召开;充分利用网络媒介为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开展与宣传提供便利条件。
(六)毕业生就业工作有特色、有实效,就业率、就业质量较高,毕业生满意度高。
详见“河北鑫恒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毕业生就业工作考评体系”。
第六条 “就业工作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一)专职从事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具体包括各学生培养单位毕业生就业工作分管领导和专职就业工作辅导员、学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和就业指导教研室教师。
(二)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三)热爱党的教育事业,有高尚的师德和bobty综合体育在线精神,作风正派,廉洁守纪,团结同志。
(四)热爱本职工作,熟悉、掌握大学生职业发展规划要义与毕业、就业、创业工作程序,能经常性开展相关教育教学活动和指导咨询服务,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
(五)乐于奉献,积极搜集招聘信息,主动与用人单位取得联系,丰富毕业生就业资源,帮助学生顺利实现就业,为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提供优质服务。
(六)踏实肯干,认真完成日常毕业生就业管理工作,具有较强的责任心。
(七)积极参与就业调研,自觉探索毕业生就业工作新思路、新方法、新举措,成果显著。
(八)毕业生就业率、就业质量较高,学生满意度高。
第七条 “就业工作个人贡献奖”评选条件
(一)未专职从事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教职员工和离退休人员。
(二)热心关注学校毕业生就业情况,积极为毕业生就业提供有效用人信息,且帮助8名以上应届毕业生实现满意就业;
(三)深入挖掘就业合作项目,协助新建校级毕业生就业实践基地1个及以上;
(四)培育医学生创业项目典型,并支持其孵化成功;
(五)为毕业生就业做出其他突出贡献,确应予以奖励。
具备以上五项中第(一)项和第(二)、(三)、(四)、(五)项中之一者,即有资格申报该奖项。
第八条 评选数量及奖励金额
(一)就业工作先进集体奖:依据各培养单位毕业生就业工作考评结果和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综合推荐,获奖单位数量不超过单位总数的20%,奖励金额为20000元;
(二)就业工作先进个人奖:依据各培养单位毕业生就业工作考评结果和推荐意见,并结合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的综合推荐进行名额分配,获奖人不超过校、院两级毕业生就业工作专职人员和就业指导教研室教师总人数的30%左右,奖励金额3000元/人;
(三)就业工作个人贡献奖:依据个人申报情况和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综合评定,获奖人数原则上不超过5人,奖励金额2000元/人。
第四章 考评及奖励程序
第九条 组织材料。各学生培养单位依据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进行组织与准备,并提供所要求的材料。
第十条 专家评审。学校组织实地调研,听取各学生培养单位汇报并审阅相关支撑材料,按照各项考评内容进行公平、公开、公正的量化打分,并填写考核表。
第十一条 公示结果。学校将各学生培养单位考核分数进行公示,公示期5天,如无异议,形成最终考核结果。
第十二条 资料归档。学校将考核结果及相关材料整理存档。
第十三条 评优申报。参评“就业工作先进集体奖”和“就业工作个人贡献奖”奖项的各学生培养单位和教职员工分别采取集体申报和个人申报的方式;参评“就业工作先进个人奖”奖项的就业工作专职人员采取所在单位推荐的方式进行申报。
参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要求填写相应申请表并提供支撑材料,最终提交至河北鑫恒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四条 河北鑫恒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初审后,将有关材料提交河北鑫恒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评定。
第十五条 评优结果在全校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后,如无异议,由学校发布公文予以表彰奖励。
第五章 其他
第十六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考评及奖项每年评审一次,并召开全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总结大会,对获奖单位及个人予以表彰。
第十七条 就业工作奖励资金列入学校专项经费预算;就业工作先进集体奖奖金要求用于毕业生就业工作中。
第十八条 原则上荣获学校“就业工作先进个人”称号的就业工作专职人员方有资格参评“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个人”。
第十九条 对于因组织、管理、教育不力引发重大责任事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单位,评优实行一票否决。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5年8月起施行。